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卫生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。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。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。
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。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,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