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标准的 4.2、 4.3、 4.4、4.5、 4.6、 5.1、 5.2、 5.3、 5.9、 5.1o、 5.11为强制性的,其余为推荐性的。本标准代替 GB7793—1987《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》。本标准与 GB7793—1987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:——修改了部分术语和定义(本标准的 3.1、3.3;GB7793—1987的3.1、 3.3)。——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(本标准的 3.2、3. 4、3.6、 3.7、 3.8、 3.9、3.10)。——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(GB7793—
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、县镇的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、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。